遵义医科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6〕98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规范项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校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体验和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业模拟和创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训练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个性化培养的目标,发现和培养一批适应创新型国家发展建设需要的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促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的蓬勃发展。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种等级和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三种类型。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开展研究工作,独立组织实施并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和撰写总结报告。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
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学习、重在过程”的原则,按照“自由申报、公平评审、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考察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过程管理模式,以过程为导向,建立并逐步完善从实施过程到结果均能得到客观评价的综合评价体系,引导学生重视研究过程,主动实践,不断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科技处、设备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解决资源利用、经费支持、项目合作等重大决策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协调、审批立项、监督检查和成果鉴定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负责研究审定本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工作规划、条件提供、导师配备、遴选申报等。
第八条 项目指导教师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及实验设备。学生初次进入实验室时,指导教师或其他专门人员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入室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守则、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实验室有权责令其暂停实验并离开。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按照“统一组织、鼓励创新、强化过程、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年以项目形式立项实施,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执行时限不超过两年,完成时间不能超过学生的毕业时间,为了避免项目因成员离校终止,将在立项时考虑团队成员的结构,保证可持续性。
第十条 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备从事创新创业训练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创新训练项目的申请者仅限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创业训练项目的申请者需是本科生团队,主要面向大一至大三学生,其中大三学生仅限于五年制专业;创业实践项目的申请者以本科生团队为主,主要面向大三以上学生,其中可包括本科毕业后已成为研究生的相关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项目团队实行负责人制,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人,创业实践项目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十人。
学校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每人每年度仅限主持或参加一个项目,正在主持计划项目的学生结题前不能再申报新项目。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初级职称人员不能独立担任指导教师,应配备高级职称人员作为第二指导教师。具有高级职称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具有初级或中级职称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一项。指导教师应热衷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科研和组织协调能力,须围绕项目技术理论、方案设计、技术路线和安全教育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学生交流研讨。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分为学生自主选题型和导师招标型;项目课题难易度应适合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能独立完成为宜;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课题需求对实验室条件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实施;项目课题的工作量能够利用执行时限内的课余时间完成;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立项时,已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应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创业实践项目选题需结合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
第十四条 每年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申报和评审。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选题、文献调研、项目方案论证等立项申报工作。教务处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评审,采取项目答辩方式开展,分为项目陈述和专家提问两个环节,专家根据答辩情况,按照评审指标体系予以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拟入选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提出异议但通过复审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运行。项目团队定期在原始实验记录本上做记录,具体记录频率可根据实验(创业)的实际进度自行安排。创新训练记录内容可包括:原始数据、实验现象、发生的问题、实验的收获与思考、教师的指导意见、项目团队讨论的要点、下一步计划等。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团队记录内容可包括:调研情况、项目进展、企业(模拟)运行状况、发生的问题、收获与思考、教师的指导意见、项目团队讨论的要点、下一步的计划等。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团队的研究活动,定期召开项目团队会议,讨论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思路等,并对前期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具体建议,督促项目团队按进度完成项目内容。
第十八条 院(系)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记录、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等。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所在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1.改进后可继续执行;
2.提出警告、观察后再明确继续执行或终止;
3.终止实施。
项目所在院(系)负责督促改进或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进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涉及研究内容、参与人员和结题时间等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核批准。
1.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院(系)项目工作组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项目成员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指导教师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变更,项目负责人需提交变更申请,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其他教师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院(系)项目工作组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
3.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情况特殊,按原计划实施确有重大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4.项目结题时间变更。立项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所有项目均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进行期间,项目团队每年至少报名参加两次国家B级(包含B级)以上学科竞赛,至少参加两次学科竞赛相关培训活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批准立项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根据项目等级和项目类型给予经费支持(经费标准见下表),发放“遵义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本”。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标准
项目类型 项目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创新训练项目 | 10000元 | 3000元 |
创业训练项目 | 10000元 | 3000元 |
创业实践项目 | 50000元 | 15000元 |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经费开支需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主要用于实验消耗、样品测试、必要的制作费、资料费、文本打印费以及相关调研、交通费等;所有超过1000元的设备均需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由指导教师所在教研室或实验室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等人员经费和与本项目实验研究无关的支出;指导教师不得将该项目经费用于其他项目;学校和院(部)系不得从中提留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经办、指导教师验收,经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经费使用明细表,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团队按申请书完成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可以申请结题,按要求提交《遵义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原始实验记录本及其他研究成果等结题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创新训练项目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选题背景、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结果、创新点、参考文献。其他研究成果还包括:调查报告、图纸、软件、产品、作品、仪器装置、学术论文、专利、参加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及获奖证书等。
2.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商业计划书、“模拟企业”运营状况(创业实践项目为企业生产运营状况)、企业文化、财务分析、市场前景、参加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及获奖证书等。创业实践的成果还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参加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较好地提前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按照结题程序办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而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提交项目延期申请,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生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主持人毕业时间,且最长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资产归属于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单位。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二十八条 成果管理。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模型、软件、样品、装置、设计图纸、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遵义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遵义医科大学,否则不得作为本项目成果认定。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料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原始实验记录本、经费使用记录、结题验收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实物性成果、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3.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题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学校声誉或财产损失的或无故不完成项目的,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项目团队再次申报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指导教师三年内指导项目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组织专家对拟申报结题项目开展结题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1.参加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及获奖作为项目评优的参考依据。
2.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结题验收定为不合格:
(1)结题验收资料、数据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
(2)未完成培养计划的;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合格后,指导教师按国家级40学时/年,省级20学时/年标准给予课时或工作量认定作为晋升职称或聘期考核使用,但该课时不计发课时津贴,具体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合格后,项目学生团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获得评优评奖加分、研究生推免综合成绩加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认定。
第七章 成果展示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优秀项目成果展示大赛(以下简称“成果展示大赛”),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成果展示大赛包括学术交流项目、成果展示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参赛项目要求如下: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可申报参加成果展示大赛,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2.学术交流项目。学术交流项目以论文为主,要求论文成果要求必须依托大创项目产生,项目主持人或项目团队成员为第一作者。学术交流项目仅限创新训练项目团队申报。
3.成果展示项目。成果要求依托大创项目产生,可实物展示,其他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创业计划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书与转化协议等。成果展示项目限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团队申报。
4.大学生创业项目。成果要求依托大创项目产生,并实际注册企业并运营1年以上项目。大学生创业项目限创业训练项目团队和创业实践项目团队申报。
第三十四条 成果展示大赛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数量不超过参赛项目数5%,二等奖数量不超过参赛项目数10%,三等奖数量不超过参赛项目数15%。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院(部)系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遵医校办发〔2020〕21号)同时废止。